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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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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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英文名称为GANSU ENTRY-EXIT INSPECTION & QUARANTINE ASSOCIATION,缩写为GIQ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甘肃省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甘肃省内致力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人士,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进出口产品质量的提高,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为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部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甘肃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内外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及标准,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自律;

(二)组织推动并指导甘肃省内进出口企业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生态安全和国民健康;

(三)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行规行约,建立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四)建立检验检疫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检验检疫领域的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建议;

(五)制定团体标准,为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方法以及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发展与其它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民间友好往来;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国内外与检验检疫、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展览、会议、学术交流活动;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利于检验检疫业务的经营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检验检疫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热心检验检疫事业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会员审核、登记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归还会员证。若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与本会活动,将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若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对于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通过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若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并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与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与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权包括: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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